【认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诉讼费鉴定费吗?
实践,常有保险公司主张诉讼费鉴定费属于间接费用,双方的合同内容已有明确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诉讼费鉴定费呢?
一关于诉讼费的承担
1.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款规定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根据其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诉讼费用虽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但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不受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故保险公司是否需承担诉讼费用,依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决定。
2.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尽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在保险公司未予积极理赔的情况下,根据华人民和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之规定,保险公司应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3.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虽然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诉讼费用承担问题有约定,但该案诉讼费的生与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原告与保险人双方对保险理赔事宜协商未果而导致原告起诉有关,完全依据约定由被告侵权人承担,有失公允。就诉讼费用的承担,应结合案件情况予以确定。为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的观点,不予支持。
二关于鉴定费的承担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鉴定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如确定车辆的财损失情况的车损鉴定费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如因交通事故致人身伤害,诉讼对人身伤害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是对受害人损失赔偿必须查明的事实,鉴定费是受害人为确定其赔偿数额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属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而生的实际损失,应当得到赔偿,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该费用的支出属于不必要或不合理,且该条款没有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不属于协商条款,故鉴定费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虽然不能在交强险赔付,但可以在三者险予以赔付。
三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及明确说明义并予以送达,况且合同关于诉讼费鉴定费的约定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依法无效。
四不过,实践也有少数法认为诉讼费鉴定费并非因交通事故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也非交通事故的过错方,只是因保险合同关系,替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保险合同也约定保险公司赔偿的是财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本案纠纷的生是由于交通事故侵权引起,原告胜诉部分的诉讼费应由侵权人负担。
至于鉴定费诉讼费,非交通事故直接造成,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也约定,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相关规定
1. 华人民和保险法2015
发布20150424 实施20150424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2.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发布20061219 实施20070401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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